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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者须知的“环保新规”!读懂是必须的

http://www.1866.TV/ 2014/11/29 10:45:09 阅读数:433

  4月份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增加了许多新条款,养殖者需要学习和遵守的主要有,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新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新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文章来源:火爆兽药饲料招商网 编辑:小夏